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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15 11:23:4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正式告别“免缴费”时代。《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方式、领取待遇的年限、计发标准等,都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在基金筹集上,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除此之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意见》还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含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此外,《意见》还对基金筹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26.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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