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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保险并轨政策“落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5 10:11:27

摘要:





    12月23日,安徽省人社厅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安徽省正式落地。与国家人社部意见一致,安徽省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同时设定了10年过渡期。

    养老金领取分为5种情况

    与国家改革意见同步,“安徽版”也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样做的好处,能够为改革减轻人为阻力,避免发生扎堆退休的现象。从意见实施起,基本养老金计发方式有所变化,大体上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劳模、专家不加发养老金

    在明确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同时,安徽省还调整了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并强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也按照以上办法处理。

    此外,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安徽省将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上,安徽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省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养老金并轨确保待遇不降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提上日程。昨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安徽版”出台。

    养老金并轨之所以牵动人心,是因为它涉及全国近4000万人的利益。并轨以后,养老保险待遇会不会降低?在安徽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多个“基本原则”,其中便提到了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衔接问题。实施意见称,改革以立足增量改革为原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与此同时,“安徽版”养老保险制度力求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按照改革步伐,安徽省将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个人按照工资基数8%缴费

    “安徽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象,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不在范围内,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

    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属于单位福利制度,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所谓的“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今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按照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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